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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中,以开办公司为名,未出资,未登记股份未参与经营的,收受分红以受贿认定

来源: www.dalvshi363.com发布时间:2022-04-06
受贿中,以开办公司为名,未出资,未登记股份未参与经营的,收受分红以受贿认定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合作开办公司或者其他合作投资的名义获取“利润”,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管理、经营的,以受贿论处。
1996年至2019年,被告人姜兴林先后在担任云南安宁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安宁市太平镇镇长、安宁市发展改革局局长、昆明滇池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任昆明市滇池环湖截污工程建设指挥部指挥长、昆明阳宗海风景名胜管委会副主任、玉溪市政府副秘书长兼任市土地储备中心副主任、兼市土地矿产开发投资经营有限公司董事长、玉溪市华宁县县长、玉溪市峨山县委书记期间,利用其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利用其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在土地出让、行政审批,工程承揽等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他人所送财物共计人民币1275.9991万元。

其中,收受安宁市新纪元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华宁广博商砼销售有限公司、峨山立新混凝土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段某所送530万元。2004年至2018年,姜兴林利用其担任安宁市太平镇镇长、安宁市发展改革局局长、玉溪市华宁县县长、玉溪市峨山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段某在土地出让、行政审批、磷矿整合、项目承揽等事项上提供帮助,于2010年、2011年两次收受段某所送财物共计人民币53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姜兴林知道整合安宁市小秧田磷矿有发展前景,经介绍安宁新纪元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段某入股安宁丰源矿业有限公司开发安宁小秧田磷矿,姜兴林、段某口头约定由段某出资金投资,利润对半分。2009年7月3日安宁新纪元商贸有限公司将投资款100万元转到安宁丰源矿业有限公司投资,段某持股10%,被告人姜兴林实际未投入资金,亦未持有股份。后段某将股份卖出,将赚取的利润分给姜兴林500万元。根据“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合作开办公司或者其他合作投资的名义获取“利润”,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管理、经营的,以受贿论处。”故本案姜兴林没有实际出资,以跟段某合作投资的名义获取“利润”500万元,应当以受贿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