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中国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典型职务犯罪,被认定挪用资金6900万元。
在办理本案的过程中,我们提出本案的特殊性在于,本案是证券行业早期典型的前融资融券。该行为直接为证券公司赚取交易佣金,直接为资金出借单位赚取利息收益,间接为证券交易所和国家赚取过户费和印花税,是积极的违规行为。应当属于中国证监会行政职权管辖,不是犯罪。
我们提出被告人进行前融资融券配资的期间正是我国融资融券制度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发展过程。正是这些金融人,证券人的大胆参与和勇敢实践,促成融资融券制度成熟和发展。他们伴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成长,见证了我国证券市场逐步走向成熟。
本案历经辩护,最终上级检察院撤回抗诉,二审法院认定不构成挪用公款罪,判决挪用资金罪。
说明:为了保护当事人隐私,我们仅选取法律文书的部分内容,并不对案件进行扩充性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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