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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