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玩忽职守罪有怎样的职责范围?玩忽职守罪中的职责并不清晰,既无特定职业领域的限制,也无职责的规范表现形式的要求,这使得对于职责的界定完全交由法官自由裁量。北京玩忽职守罪辩护律师为您解答:
刑法学界一般将玩忽职守罪中的职责等同于滥用职权罪中之职权,并进而将其范围理解为“不仅包括法定的职务权限,而且包括根据惯例、基于国情等形成的职务权限”。按此观点,可能存在以下问题。第一,法定职责的范围确定依据何在?我国刑法第九十六条规定,本法所称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如果说,将法定职责中的“法定”理解为“国家规定”,那么地方性法规、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性规章)中规定的职责,能否归入法定的职责范围?其依据和限度又是什么?第二,在职责的法定范围内,除了工作职责外,还存在原则性的职责规定、行业形象规范与职业操守等,这些所谓概括性的职责是否能够作为玩忽职守罪的职责内容?第三,根据惯例、国情所形成的职务权限以及各机关内部根据职位传统所形成的职务权限能否得以承认?如果承认,这类职责范围及限制是什么?
上述问题如果不解决,而不加甄别地一概对职责予以肯认的话,势必会使玩忽职守罪沦为一个新的口袋罪。实际上,这一趋势已经在刑事立法和司法中显现了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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